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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位教职工:

为更好服务教职工,现将2014年上半年教职工探亲路费和子女保育费报销工作通知如下:

一、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

根据国家规定,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可享受相应的探亲待遇(探亲假、探亲路费保险),由于学校实行寒暑假制度,因此教职工探亲不再另外安排假期,但可按规定报销来回路费。

(一)符合探亲的条件

1.工作满一年的未婚教职工,与父母不居住在一起的,又不能节假日团聚的,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;

2.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,与父母不居住在一起的,又不能节假日团聚的,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;

3.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,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,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,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的待遇。

(二)探亲路费报销标准

1.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和职工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,由学校参照规定标准予以全额报销。

2.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,由学校参照规定标准,以本人当年岗位工资为基数,30%以内部分由本人承担,超过30%部分由学校予以报销。

(三)往返车船费参照标准

1.乘坐火车的,一律按硬座票价报销,女职工年满50周岁,男职工年满55周岁可按硬卧票价报销。

2.乘长途汽车的,凭票据按实报销。

3.乘飞机的,按火车硬座或硬卧价报。

4.教职工探亲往返途中,限于交通条件原因,中途转车并在中途地点住宿的,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住宿费,最高不超过100元。

5.乘动车仅限上海车票,其它一律不报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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