党建工作

第一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第一条 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,进一步促进学院党委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,进一步完善党内议事机制,确保学院党委会议事决策民主化、规范化、科学化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《浙江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》《我校加强新形势下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》等文件精神和要求,结合学院实际,制订本规则。  

第二条 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,负责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,加强自身建设,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,动员和组织全院师生员工开展工作,保证党的建设、教学、科研、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。  

第三条 学院党委是学院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。学院党委议事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,既坚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、科学化和规范化,又充分发挥党委集体领导的作用,有效履行学院党委职责。  

   

第二章  议事范围    

第四条  议事范围:  

(一)传达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文件、重要会议精神、指示和学校的决议、指示和工作部署。    

(二)研究党的建设工作,讨论制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,推动学院党委主体责任落实。讨论审议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和总结,党建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党费收缴等相关工作。  

(三)研究思想政治工作、意识形态工作、安全稳定、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、综合治理等重要事项,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并做好相关工作。  

(四)研究决定党支部建设的相关工作,选任或审批党支部书记、副书记的拟任人选。研究决定学院中层干部任用,以及向学校推荐的有关干部推荐人选及干部教育、培养、考核、监督、管理等重要举措。  

(五)根据要求审议和确定表彰的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,以及向学校推报参加上级评选的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。  

(六)研究讨论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涉及办学方向、教师队伍建设、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。  

(七)研究审核并把关好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教师引进、课程建设、教材选用、学术活动中等重大问题。  

(八)研究决定党员队伍建设相关工作,包括党员的发展、教育、管理、监督以及分党校等相关事项和工作  

(九)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,根据上级有关文件、会议精神及要求,研究决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。  

(十)研究审议学院工会、共青团、学生会等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。  

(十)其他需要会议讨论或决定的事项。  

   

第三章  会议议题与议事规则    

第五条  会议议题由学院党委委员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,经学院党委书记确定。  

第六条  涉及重大事项的议题,会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,党政负责人在会前应充分沟通。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决策。  

第七条 会议应按照预先确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,召开会议时,与会人员深入讨论,充分发表意见,学院党委书记末位表态。    

第八条 对于一般性议题的决议,由主持人集中多数人意见形成;对于干部任免、预备党员的吸收转正及其它主持人认为需要票决的问题,必须在充分酝酿、讨论的基础上,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票决,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。  

第九条 如果对重要问题存在较大分歧,且双方人数接近,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多数意见决定外,应暂缓做出决定,待进一步调查研究、交流意见后再进行表决。  

第十条  会议进行表决时,以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同意为通过,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。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,采用举手、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。  

   

第四章 会议组织    

第十一条  学院党委会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,根据需要可临时召集。    

第十二条  会议成员由学院党委委员组成。学院党委书记可以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召开扩大会议和会议列席人员。  

第十三条  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,其中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,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。  

会议由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。缺席委员须在会前向书记请假,会后可查阅会议记录或由主持人转告会议内容。  

     第十四条  会议安排专人负责做好记录工作,记录内容务必实事求是、客观详细。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,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,由书记签发。要定期形成会议议题清单汇总  

第五章  执行与落实    

第十五条  委员必须坚决执行会议的决议,如有不同意见,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,可在委员会内部提出,但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,不得有任何与决议相违背的言行。  

第十六条  会议决定的事项,在正式对外公布前,与会人员要严守机密,不得向其他人员透漏。对泄露会议敏感内容或保密内容的,实行责任追究制。  

第十七条  会议决定的事项,按照集体领导、分工负责的原则,由分管的委员负责落实。  

       第十八条  二级党组织要制定具体办法,在教师引进、课程建设、教材选用、学术活动、考核评优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。  

    第十九条  对党委会形成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,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备查。院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,根据党务公开要求,视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需要范围内及时公布。  

第六章        

第二十条  本规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。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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