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,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(试行)》,结合学院党委实际,制定本议事规则。
第二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(以下简称“纪委会议”),是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中讨论和决定的会议。
第三条 纪委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,按照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原则开展工作。
第二章 议事范围
第四条 纪委会议的议事范围:
(一)学习和传达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以及上级党委、纪委和学院党委有关文件、指示、决定和会议精神,研究贯彻执行意见;
(二)研判反腐倡廉建设形势,向学院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;
(三)研究讨论学院纪检监察工作计划、工作总结以及专项工作部署;
(四)审议通过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、决定以及向上级纪委的重要请示;
(五)听取案件和党员申诉情况的汇报,研究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;
(六)讨论、处理各基层党组织我校纪检监察工作重要事项的报告和请示;
(七)研究决定学院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;
(八)审议申诉案件复议结果;
(九)研究纪委自身建设中的重要问题。
(十)其它需要会议研究的事项。
第三章 会议规则
第五条 纪委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。
第六条 纪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,讨论党员违纪案件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(含三分之二)委员到会方可召开。
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,纪委可召开扩大会议或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,扩大或列席人员无表决权。
第八条 讨论、研究重大事项时,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,必要时通过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。
第九条 会议表决时,以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委员数的半数为通过。未到会委员提供的书面意见不计为表决票。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,应逐项表决。
第十条 讨论、研究案件或处理违纪党员时,若涉及到纪委委员本人、亲属以及与涉案人员有利害关系的纪委委员应当回避。
第十一条 纪委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两次,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。
第十二条 纪委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,应在会前向纪委书记请假。
第四章 会议程序
第十三条 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在召开会议之前向纪委委员收集。
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应在会前认真做好准备,在会上应积极发言,表明自己的意见和态度。
第十五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准备会议有关材料;负责会议的记录、整理、督办、协调及意见反馈;负责制发会议通知、决定和决议等文件;负责相关文件的归档等工作。
第五章 会议纪律
第十六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和讨论情况,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,涉及保密的有关内容,不得泄密,违反者追究责任。
第十七条 对所有涉密的文件,按照保密文件的要求妥善保管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。